首页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入境检验检疫 第十条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入境检验检疫 第十条 持有我国海关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第九条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应当实施电讯检疫。 船舶在收到海关同意电讯检疫的批复后,即视为已实施电讯检疫。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