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六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急工作及其信息发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保密的规定。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