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