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二章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国防科工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防科工委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 对国防科工委依法委托的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防科工委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