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国防科工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符合法定条件,但没有依法办理许可、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的;

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