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防科工委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规定不含国防科工委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