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国防科工委颁布的规章以及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国防科工委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国防科工委或者国防科工委依法委托的单位作出的对有关纠纷的调解或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