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