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因履行职责不当,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由有关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