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国防科工委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法制工作机构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