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作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部门负责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