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拟作出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承办部门应当将起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查决定。 拟作出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的,承办部门应当将起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委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