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拟作出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承办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行政处罚的听证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