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由有关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