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