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因履行职责不当,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