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十八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国防成果办进行初审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评委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进行评审。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2/3及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3/… 第二十一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完成人或来自项目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均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经过异议程序后,由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对国防科学技术奖进行终审。 第二十四条 经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终审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准授奖,向获奖人员和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 获奖人员的情况及主要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部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