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1年后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