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十八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十八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国防成果办进行初审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