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成果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成果办;

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直接报送国防成果办;

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送国防成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