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国税局对参加批量采购、电子采购的供应商的诚信度进行鉴别和打分。 第六条 信用评价实行跟踪问效,按项目进行,按年度统计。 第七条 信用评价覆盖采购环节、履约环节、质疑投诉环节和后续审计检查环节全过程。 第八条 信用评价应当在采购项目结束后即时进行。因项目进度或质保期较长等原因,采购环节延时或跨年度的,可以根据前期供应商信用进行评价,或按统一标准或指标平均分值对供应商进… 第九条 采购环节、质疑投诉环节和审计检查环节的信用评价由税务总局统一进行,履约环节的信用评价由省以下各级国税局分别进行。 第十条 信用评价采取电子评价和纸质评价相结合方式,以电子评价为主、纸质评价为辅。 第十一条 税务总局每年对各级国税局评价情况进行归集统计,并于每年4月底前汇总上年度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应当以政府采购规定和合同条款为制度依据,以供应商履约行为为事实依据。 第十三条 供应商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总局申请复核。税务总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评价情况进行复核。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