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处罚后,纳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用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