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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提高供应商政府采购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总局和省以下各级国税局(以下统称国税系统)对供应商的政府采购信用进行评价、归集、确定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批量采购)、电子平台采购项目(以下简称电子采购)所有投标和响应供应商。 第四条 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处罚后,纳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用管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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