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总局和省以下各级国税局(以下统称国税系统)对供应商的政府采购信用进行评价、归集、确定和应用等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