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批量采购)、电子平台采购项目(以下简称电子采购)所有投标和响应供应商。
供应商包括原厂商及代理商。代理商参与采购活动信用及其代理产品信用统一纳入代理商信用管理。
批量采购、电子采购后续供货商和服务商的履约信用,统一纳入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信用管理。
供应商包括原厂商及代理商。代理商参与采购活动信用及其代理产品信用统一纳入代理商信用管理。
批量采购、电子采购后续供货商和服务商的履约信用,统一纳入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