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供应商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总局申请复核。税务总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评价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