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设置违法违规、项目实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基层反映等评价指标,实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 第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问题,实行定性评价。 第十六条 对项目实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基层反映,实行定量评价。 第十七条 定量评价按百分制进行量化打分,按指标重要性设置分值权重。 第十八条 每个量化指标细化若干二级指标。二级指标及分值在《信用指标及评价标准》中明确(见附件)。 第十九条 根据量化指标得分情况,供应商分为A、B、C三级信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