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股权激励 第八条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激励标的股权来源: 第九条 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 第十条 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 第十一条 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 第十二条 企业实施股权奖励,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第十三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 第十四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应当依据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并确定向每个激励对象奖励的股权。 第十五条 企业股权出售或者股权奖励原则上应一次实施到位。 第十六条 小、微型企业采取股权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权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股权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和行权有效期。 第十九条 企业以股权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分期缴纳相应出资额的,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 第二十一条 激励对象可以采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激励股权。采用间接方式的,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