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股权激励 第二十条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股权激励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企业要坚持同股同权,不得向激励对象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