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权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