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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档案的交接、保管、利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在不影响利用的前提下,保持资产与产权变动国有企业档案的原有整理成果。 第二十六条 需移交的档案应当在资产与产权变动有关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移交。 第二十七条 接收档案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档案,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接收档案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按照规定为各方及原企业职工提供利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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