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归档范围,由专人收集整理后向资产与产权变动企业或原企业控股方档案部门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