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第五章 档案的交接、保管、利用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档案的交接、保管、利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在不影响利用的前提下,保持资产与产权变动国有企业档案的原有整理成果。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