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负责人年金、住房补助等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国有企业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本办法印发后3个月之内将实施办法上报同级监察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
第八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
第九条
各级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
第十条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负责人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