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章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个人对国家高技… 第三十八条 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组织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发展改…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