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个人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