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国家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对受表彰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