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