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行政复议案件,局长办公会议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是否予以维持、撤…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不需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按程序获得批准后,送达…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或者违法的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