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决定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行政复议案件,局长办公会议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是否予以维持、撤销、变更等作出决定,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按程序获得批准后,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