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对重大、复杂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

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对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作出决定;

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