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决定 第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决定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不需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按程序获得批准后,送达行政复议当事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