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决定 第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决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或者违法的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决定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意义的;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