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十章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为行政处罚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与财务经费保障。 第九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建立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行政处罚统计分析工作,对行政处罚各环节工作进行全流程管理。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理…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九十八条 执行本办法所需要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式样,由金融监管总局制定。金融监管总局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金融监管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可以制定式样…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同时废止。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