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九十六条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以及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