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九十三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