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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清理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规则”、“通知”、“意见”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办公厅、法制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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