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办公厅、法制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