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