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六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三十四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对规章的解释由法规司参照规章草案审查程序会商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请质检总局批准后以总局公告形式对外公布。 第三十六条 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法规司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